時間:2023-02-02 09:23:18 來源:區政府辦 瀏覽次數:
為規范西崗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資源,維護煙草制品守法經營主體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序推進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規范化、法治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研究形成了《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附件1)以及其編制說明(附件2)?,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時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大連市西崗區五四路26號(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局,郵編:116011),來信請注明“《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ulsh@dltobacco.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4日。
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局
2023年2月2日
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區煙草專賣局”)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區煙草專賣局綜合考慮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方便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因素,對轄區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
第五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六條為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零售點布局規劃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的模式,以街道、鄉鎮組合為最小市場單元,設定單元內的零售點數量指導數并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市場單元指導數為該單元零售點數量設置上限。
第七條區煙草專賣局根據轄區零售點存量,結合單元人口數量、區域面積和轄區市場需求等指標,綜合計算確定各市場單元指導數。
單元指導數每年進行一次動態調整,并于1月底前通過辦證窗口和網上平臺等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區煙草專賣局按照下列標準,每年一月末、七月末對外發布煙草制品零售點集中度等級提示:
(一)單元內零售點存量未達到指導數95%的,發布綠色等級提示;
(二)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指導數的95%但未達到100%的,發布黃色等級提示;
(三)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指導數100%的,發布紅色等級提示。
區煙草專賣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貫工作,引導和支持申請人理性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區煙草專賣局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審查申請材料,并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審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因本規定限制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條除符合市場單元指導數標準,零售點設置應同時符合以下間距標準:
(一)城區和鄉鎮街道,鄰近兩個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50米;
(二)封閉住宅小區,鄰近兩個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50米,且最多可設置三個零售點;(封閉住宅小區是指住宅周圍修建圍墻、護欄,實行封閉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員統一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內部以及與小區一體并可以直通小區內部的臨街門頭);
(三)不以經營煙酒糖茶及預包裝食品為主業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與其他煙草零售點間距應達到500米以上;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或無具體經營地址的簡易搭蓋、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的,經審核確認后,可視為具備固定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同一經營地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四)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六)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屬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屬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儲易揮發類物質影響卷煙質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國家和市級以上政府相關規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許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規劃已經公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相關證照的;
(九)公安消防、文化稽查、衛生監督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如:網吧、游戲廳、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區域;
(十一)實際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注冊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區內、商業辦公樓等,除實際經營場所位于地面一層的全開放式門店以外的其他場所;
(十三)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飲酒店、臺球廳、KTV、茶室茶莊、棋牌娛樂、推拿按摩、洗浴足療等,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的住宿服務場所,營業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內的大型商超;
(十四)主營花鳥魚蟲、生鮮食品、糧油干貨、調味調料等的各類市場;
(十五)零售點數量已達到所在市場單元指導數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等其他不得設置零售點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二)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申請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指導數和距離限制(不符合第十一條、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一)自主經營且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自主經營且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服務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自主經營且營業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可設置1個零售點;
(四)飛機場、火車(高鐵)站、汽車站、輪渡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經營的零售點,按照區域、樓層劃分,每區域、樓層可設置一個零售點。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指導數限制,但需符合零售點間距標準(不符合第十一條、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一)未設置零售點的新建居民小區(應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可設置一個零售點;住戶每達到500戶可增設一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三個零售點,且鄰近兩個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50米;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本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但鄰近兩個零售點間距應符合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可不受指導數限制,且享受間距限制標準減半政策(不符合第十一條、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一)經國家或政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三級以上肢體殘疾人,經營形式為個體且本人駐店經營,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持證人家庭內部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需要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三)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自愿遷址到本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重新申請的;
(四)本市特困戶、本市低保戶等,經營形式為個體且本人駐店經營,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十七條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公廁、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較為模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地址應當進行細化,取得許可后應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全開放(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可不受限進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經依法審批改為經營用途的除外)、辦公場所、門崗、倉庫等,以及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陽臺、窗口、車庫、地下室、儲藏室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非經營用途場所等。
第二十條本規定中“不以經營煙酒糖茶及預包裝食品為主業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主營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裝潢、家電家具、修理修配、車輛租賃銷售(機動、非機動)、汽車相關(維修、銷售、美容等)、美容美發美甲、化妝品店、藥妝醫械、洗滌護理、鮮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動業務服務、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物流快遞、服裝制售、鞋帽箱包、寄賣典當、古董店、傳真打印、照相館、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廢品回收、農資農具、科教文衛、創意設計、攝影攝像、中介服務、安保服務、寵物服務等。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最短可通行間距的測量標準遵循下列規則: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
(二)將申請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三)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臨近兩個零售點間距。
第二十二條零售點與中小學、幼兒園間距測量標準:將零售點出入口中心點與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校門、側門、消防通道、后勤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點,作為間距測量的起始點和終止點,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所稱的中、小學校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所稱幼兒園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辦園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學前托管等場所。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不少于”“達到”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西煙?!?span>2021〕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
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边M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全面貫徹國務院決策部署及國家煙草專賣局工作要求,全面服務遼寧振興,充分發揮大連“跳高隊”“先鋒隊”突出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打造西崗區卷煙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核心,著力促進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建設一流的卷煙營商環境,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西崗區卷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大連市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卷煙經營盈利水平呈現較快增長,轄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數量激增,許可證增長比率與常住人口增長比率明顯失衡,極易形成無序、惡性競爭,也不利于卷煙貨源這一有限資源的合理分配,影響了卷煙零售行業的高質量發展。為保持零售戶數量穩定,防止零售戶無序過快增長,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相關要求,持續優化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進一步穩定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總量,控制煙草消費、保障人民健康,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卷煙市場經營秩序,西崗區煙草專賣局主動適應形勢變化,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制定了《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賦予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的法定職權,我局嚴格依法履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方便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三、制定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保證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
(二)科學規劃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的模式,以街道、鄉鎮組合為最小市場單元,充分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方便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實際情況,科學設定單元內的零售點數量指導數并進行動態調整,既便于消費者購買,又保護零售戶經營利益,從而有效限制零售點之間無序競爭。
(三)服務社會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服務社會為主,統籌考慮我國控煙履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便利消費者和提升零售戶經營利益等因素,關注民生,服務就業與穩定,對社會弱勢群體予以重點幫扶和政策傾斜,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不斷提升行政服務效能。
(四)均衡發展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堅持均衡發展,保持零售點數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零售點分布與卷煙市場區位相協調,維持零售戶數量的相對合理穩定,在便利消費的同時堅持零售點數量稍緊平衡。
四、主要內容
本規定全文共計二十七條:
(一)第一條 總則
(二)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三)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定義
(四)第四條 合理布局的定義
(五)第五條 合理布局規劃的原則
(六)第六條 合理布局規劃的模式
(七)第七條 指導數計算及發布規則
(八)第八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集中度劃分標準及發布規則
(九)第九條 受理及審批排序原則
(十)第十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標準
(十一)第十一條 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情形
(十二)第十二條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情形
(十三)第十三條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的相關情形
(十四)第十四條 不受指導數和距離限制的相關情形
(十五)第十五條 不受指導數限制但受距離限制的相關情形
(十六)第十六條 不受指導數限制且享受間距限制標準減半的相關情形
(十七)第十七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影響的規定
(十八)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相關名詞定義解釋
(十九)第二十一條 最短可通行間距測量標準
(二十)第二十二條 零售點與中小學、幼兒園間距測量標準
(二十一)第二十五條 法律救濟
(二十二)第二十六條 解釋權
(二十三)第二十七條 實施及廢止
大連市西崗區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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